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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章程

 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英译名:Kunm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 (缩写为KCEC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造价信息及软件开发单位、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的经济组织和热心建设工程造价事业的个人自愿组成。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市专业性社会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积极促进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协作,组织研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理论和实践,总结交流经验,实行行业自律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服务;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完善我市工程造价法规体系及有关政策,推动工程造价工作的深入发展,促进昆明市工程造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昆明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昆明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昆明市盘龙区新兴路新兴巷霖岚国际广场A1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有关工程造价理论、技术和探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向政府提出政策性建议。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工程造价的相关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规范市场管理;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和行业内外的关系,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起到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协助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开展工程造价业务咨询、研究活动、受理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协助政府部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建立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协调解决造价纠纷和造价执业中的问题、为社会提供经济(技术)和信息服务;

(四)组织行业培训,开展业务交流,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建立统一的工程造价数据系统、行业管理信息网络及工程造价信息网络平台,定期发布全市建筑材料和建筑产品价格指导(或信息)。

(五)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编辑会刊及其他学术资料;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者的建议和意见。

(六)代表昆明市工程造价咨询业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团体沟通、交流,为会员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组织行业学术交流活动,推荐行业优秀成果。

(七)开展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业务咨询服务,接受委托承担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投资估算,建设项目评估,协调解决建设工程经济纠纷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本协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为本行业的相关的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和建树的专家和管理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2名理事单位(含监事单位)或5名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获得相关机构核发的资质证正本、副本(复印件)、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及相关服务;

(四)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每年按时向本协提供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和其他与造价相关的文件;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协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协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协会给予除名:

(一)两年不交纳会费。

(二)两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协会名义从事违法律犯罪活动或给本协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本协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15以上的会员代表或者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行业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根据会长的安排组织召开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十年。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四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本协会内设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须严格遵守本协会章程,接受本协会领导,执行本协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协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协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协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含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理事单位(含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四)其余会员单位10000/年;

(五)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六)会费将根据市场、经济行情,每段时期进行调整(最短一年)。由会员或理事会提出、商议后,报理事会审批执行。

注:协会成立当年,理事会(含监事)成员按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万元用于开办经费。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及其他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4123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发布时间: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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